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5號抗告人 洪木昆 相對人 梁金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梁金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本院簡易庭所為第一審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或數額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94條第1項、第95條亦有明文規定,該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於本票準用之。
是本票既經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據債務人若抗辯執票人未經提示付款,即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98號、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三紙(下稱:系爭本票三紙),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於附表所示之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原審就系爭本票三紙之票款及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持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三紙,該等本票之票款請求權均罹於時效已消滅,相對人之債權不存在,為此提起本件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並聲明:⒈原裁定廢棄。⒉聲請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四、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三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系爭本票三紙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自無不合。本件抗告人雖以系爭本票三紙之票款請求權均罹於時效已消滅為由提起抗告,惟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本票發票人所提之時效抗辯,既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抗告法院於該非訟程序中自不得審酌,應裁定駁回抗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審查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審查意見可資參照)。是以抗告人主張時效抗辯,既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揆諸上開說明,應循實體訴訟程序另謀解決,要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綜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游峻弦┌────────────────────────────────────┐│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即提示日)│││├──┼──────┼──────┼──────┼──────┼─────┤│1│98年10月14日│200,000元│99年10月15日│99年10月15日│WG0000000│├──┼──────┼──────┼──────┼──────┼─────┤│2│98年10月14日│800,000元│99年12月15日│99年12月15日│WG0000000│├──┼──────┼──────┼──────┼──────┼─────┤│3│97年11月17日│1,000,000元│98年1月5日│98年1月5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