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承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承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訴字第45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6月、5月,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22號裁定,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3年2月5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1月1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茲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訛,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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