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則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則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則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93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85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97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上開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46號裁定之有期徒刑8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3年2月13日入監服刑。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7月3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茲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訛,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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