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陳明輝 即 陳豊村 、 陳林清霞 之繼承人
陳虹米 即陳豊村、陳林清霞之繼承人 陳美君 即陳豊村、陳林清霞之繼承人被告 呂振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引用起訴書所述之犯罪事實。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109年度交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