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振瑋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01號、第3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開庭審理。
理由被告呂振瑋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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