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34號上訴人財團法人 瑞峰 文教公益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張瑞德 上訴人丁○○
乙○○甲○○丙○○ 張年瑩 (即 張麗珍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葉菊蘭 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經被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上訴人等六人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紀元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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