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04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陳允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