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91號原告 阿立桌 行即林培立
一、原告與被告 劉清連 即佳興工程行、 魏水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4,3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劉清連即佳興工程行之送達地址。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