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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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59號債權人 黃玉書 債務人 陳茂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柒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559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201,280元│自民國93年2月2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002│271,450元│自民國93年3月31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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