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45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務人 許維佩
李登明
一、債務人許維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以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伍拾元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維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登明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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