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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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7號上訴人 潘國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悅玲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5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27元(即174,105-11,078=163,02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