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秀貞 、 錢正明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相對人有二人,應補繳聲請費)。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