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全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全字第4號聲請人 謝啟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98條之5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嘉惠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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