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586號聲請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國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
三、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14萬元,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