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再易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51號再審原告 劉月雲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蕭坤福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61,024元(計算式:1,600元x110.93平方公尺+1,600元x24.84平方公尺+1,600元x41.22平方公尺+1,600元x147.01平方公尺+1,600元x26.64平方公尺),應徵裁判費9,25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8,595元,尚不足6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