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58號上訴人 蕭坤福
蕭啟宗 黃蕭霞 蕭葉 陳廷容 陳重正 張雪玲 ( 陳志茂 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愷 (陳志茂之承受訴訟人) 陳昀亭 (陳志茂之承受訴訟人) 陳觀 上列十人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上訴人 蕭陳智慧 ( 蕭成武 之承受訴訟人)
蕭淑方 (蕭成武之承受訴訟人) 蕭永串 (蕭成武之承受訴訟人) 蕭永斌 (蕭成武之承受訴訟人) 蕭廷創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陳廷容被上訴人 劉月雲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複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
許珮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106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瀟二甲」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蕭二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