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4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134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黃興木律師
黃仕勳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文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魚肝油、糖球藥品貳箱,沒收之。又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扣案之魚肝油、糖球藥品貳箱,沒收之。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魚肝油、糖球藥品貳箱,沒收之。又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扣案之魚肝油、糖球藥品貳箱,沒收之。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戊○○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貳、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係設在彰化縣○○鄉○○村○○街○○○號「聯安診所」、設在彰化縣○○鄉○○村○○街○○○巷○號「安康藥局」之實際負責人,其自民國九十二年間起,以約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之月薪,聘用丁○○(具醫師資格)為負責醫師,並以八萬元之月薪聘用己○○(已另行判決)為「安康藥局」之負責藥事人員,甲○○之女乙○○、丙○○(均已另行判決確定)則於「聯安診所」內擔任櫃檯掛號人員,並由丁○○、己○○出面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甲○○、丁○○、己○○、乙○○、丙○○均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竟與 洪秀珠 、 賴沛汶 、周 黃秀俄 、 謝宏達 、 蔡鑫幼 、 馬宛 妡、 粘福元 、 粘誌彰 、 粘志益 、 粘鴻明 、 黃雪足 、 林張蜜 (下稱洪秀珠等十二人,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業務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止(各次犯罪時間詳如附表所示),明知洪秀珠、賴沛汶、黃雪足、林張蜜自行或託請不詳姓名之友人持其等之健保卡, 周黃秀俄 持自己、其子謝宏達及不知情之女 謝雅惠 之健保卡,蔡鑫幼持自己及不知情之女 劉雅純 之健保卡, 馬宛妡 持自己及粘福元、粘誌彰、粘志益、粘鴻明之健保卡,至「聯安診所」乃意欲換取保健藥品,並未實際就診,竟由乙○○、丙○○為洪秀珠等十二人,及其所持之健保卡名義人虛偽掛號後,由丁○○在其業務上所掌管之病歷資料、處方箋上虛偽記載就診紀錄,嗣由己○○在前開處方箋蓋章,完成形式上投與藥品程序後,由甲○○、乙○○、丙○○、己○○依洪秀珠等十二人之要求,給付維他命C、保肝藥、鈣片等保健藥品予洪秀珠等十二人,嗣甲○○等人即依據上開登載不實事項紀錄,連續持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就醫大眾之權益,及中央健康保險局醫務管理之正確性,中央健康保險局並因此陷於錯誤,給付詳如附表所示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予「聯安診所」、「安康藥局」。嗣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魚肝油、糖球等藥品二箱,始知悉上情。
二、戊○○(於八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又於八十四年間因施用毒品、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因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確定。上開分別確定之數罪嗣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六月確定;又於八十五年間,因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經送監接續執行,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為甲○○之外甥,平日常出入「聯安診所」。甲○○、丁○○明知戊○○未具合法醫師或護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竟仍與戊○○共同基於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規定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四年八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間止,由戊○○為上門求診之不特定病患施予注射,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三、案經中央健康保險局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參、處罰條文: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第五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肆、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伍、如得上訴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
書記官陳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姓名│虛偽就診日│聯安診所│安康藥局│││││虛報金額│虛報金額│││││(元)│(元)│├──┼────┼───────┼─────┼─────┤│1│洪秀珠│92年10月21日│195│122│├──┼────┼───────┼─────┼─────┤│2│洪秀珠│92年10月24日│195│291│├──┼────┼───────┼─────┼─────┤│3│洪秀珠│92年10月27日│195│122│├──┼────┼───────┼─────┼─────┤│4│洪秀珠│92年10月31日│195│124│├──┼────┼───────┼─────┼─────┤│5│洪秀珠│92年11月4日│275│122│├──┼────┼───────┼─────┼─────┤│6│洪秀珠│92年11月7日│275│122│├──┼────┼───────┼─────┼─────┤│7│賴沛汶│92年11月1日│275│131│├──┼────┼───────┼─────┼─────┤│8│賴沛汶│92年11月4日│275│122│├──┼────┼───────┼─────┼─────┤│9│賴沛汶│92年11月10日│275│122│├──┼────┼───────┼─────┼─────┤│10│賴沛汶│92年11月19日│275│122│├──┼────┼───────┼─────┼─────┤│11│賴沛汶│92年11月22日│195│122│├──┼────┼───────┼─────┼─────┤│12│賴沛汶│92年11月26日│195│121│├──┼────┼───────┼─────┼─────┤│13│周黃秀俄│92年9月2日│275│122│├──┼────┼───────┼─────┼─────┤│14│周黃秀俄│92年9月9日│275│122│├──┼────┼───────┼─────┼─────┤│15│周黃秀俄│92年9月13日│275│122│├──┼────┼───────┼─────┼─────┤│16│周黃秀俄│92年9月27日│195│140│├──┼────┼───────┼─────┼─────┤│17│謝雅惠│92年9月2日│275│122│├──┼────┼───────┼─────┼─────┤│18│謝雅惠│92年9月9日│275│122│├──┼────┼───────┼─────┼─────┤│19│謝雅惠│92年9月24日│195│122│├──┼────┼───────┼─────┼─────┤│20│謝雅惠│92年9月29日│195│122│├──┼────┼───────┼─────┼─────┤│21│謝宏達│92年9月2日│275│722│├──┼────┼───────┼─────┼─────┤│22│謝宏達│92年9月6日│275│122│├──┼────┼───────┼─────┼─────┤│23│謝宏達│92年9月15日│275│159│├──┼────┼───────┼─────┼─────┤│24│謝宏達│92年9月23日│195│722│├──┼────┼───────┼─────┼─────┤│25│謝宏達│92年9月27日│195│122│├──┼────┼───────┼─────┼─────┤│26│謝宏達│92年10月7日│275│166│├──┼────┼───────┼─────┼─────┤│27│蔡鑫幼│92年10月4日│275│159│├──┼────┼───────┼─────┼─────┤│28│蔡鑫幼│92年10月16日│275│159│├──┼────┼───────┼─────┼─────┤│29│蔡鑫幼│92年10月21日│195│122│├──┼────┼───────┼─────┼─────┤│30│劉雅純│92年10月3日│275│122│├──┼────┼───────┼─────┼─────┤│31│劉雅純│92年10月7日│275│122│├──┼────┼───────┼─────┼─────┤│32│劉雅純│92年10月18日│275│122│├──┼────┼───────┼─────┼─────┤│33│劉雅純│92年10月21日│195│122│├──┼────┼───────┼─────┼─────┤│34│馬宛妡│92年3月12日│275│122│├──┼────┼───────┼─────┼─────┤│35│馬宛妡│92年3月17日│275│122│├──┼────┼───────┼─────┼─────┤│36│馬宛妡│92年5月1日│275│240│├──┼────┼───────┼─────┼─────┤│37│馬宛妡│92年5月8日│275│122│├──┼────┼───────┼─────┼─────┤│38│馬宛妡│92年5月12日│275│122│├──┼────┼───────┼─────┼─────┤│39│馬宛妡│92年5月15日│275│548│├──┼────┼───────┼─────┼─────┤│40│馬宛妡│92年5月26日│195│122│├──┼────┼───────┼─────┼─────┤│41│馬宛妡│92年5月29日│195│122│├──┼────┼───────┼─────┼─────┤│42│馬宛妡│92年6月24日│195│786│├──┼────┼───────┼─────┼─────┤│43│馬宛妡│92年6月27日│195│122│├──┼────┼───────┼─────┼─────┤│44│馬宛妡│92年6月30日│195│244│├──┼────┼───────┼─────┼─────┤│45│馬宛妡│92年7月7日│275│122│├──┼────┼───────┼─────┼─────┤│46│馬宛妡│92年7月11日│275│122│├──┼────┼───────┼─────┼─────┤│47│馬宛妡│92年7月17日│275│786│├──┼────┼───────┼─────┼─────┤│48│馬宛妡│92年7月21日│195│169│├──┼────┼───────┼─────┼─────┤│49│馬宛妡│92年7月24日│195│122│├──┼────┼───────┼─────┼─────┤│50│馬宛妡│92年7月28日│195│122│├──┼────┼───────┼─────┼─────┤│51│馬宛妡│92年7月31日│195│244│├──┼────┼───────┼─────┼─────┤│52│馬宛妡│92年8月3日│195│122│├──┼────┼───────┼─────┼─────┤│53│粘福元│92年3月14日│275│92│├──┼────┼───────┼─────┼─────┤│54│粘福元│92年3月17日│275│162│├──┼────┼───────┼─────┼─────┤│55│粘福元│92年7月12日│275│122│├──┼────┼───────┼─────┼─────┤│56│粘福元│92年7月15日│275│122│├──┼────┼───────┼─────┼─────┤│57│粘福元│92年7月17日│275│244│├──┼────┼───────┼─────┼─────┤│58│粘福元│92年7月22日│195│548│├──┼────┼───────┼─────┼─────┤│59│粘福元│92年7月25日│195│122│├──┼────┼───────┼─────┼─────┤│60│粘福元│92年7月28日│195│122│├──┼────┼───────┼─────┼─────┤│61│粘福元│92年7月31日│195│122│├──┼────┼───────┼─────┼─────┤│62│粘誌彰│92年3月10日│275│782│├──┼────┼───────┼─────┼─────┤│63│粘誌彰│92年3月14日│275│162│├──┼────┼───────┼─────┼─────┤│64│粘誌彰│92年3月17日│275│122│├──┼────┼───────┼─────┼─────┤│65│粘誌彰│92年6月24日│195│178│├──┼────┼───────┼─────┼─────┤│66│粘誌彰│92年6月27日│195│122│├──┼────┼───────┼─────┼─────┤│67│粘誌彰│92年6月30日│195│122│├──┼────┼───────┼─────┼─────┤│68│粘誌彰│92年7月5日│275│722│├──┼────┼───────┼─────┼─────┤│69│粘誌彰│92年7月9日│275│122│├──┼────┼───────┼─────┼─────┤│70│粘誌彰│92年7月12日│275│178│├──┼────┼───────┼─────┼─────┤│71│粘誌彰│92年7月17日│275│126│├──┼────┼───────┼─────┼─────┤│72│粘誌彰│92年7月22日│195│122│├──┼────┼───────┼─────┼─────┤│73│粘誌彰│92年7月26日│195│124│├──┼────┼───────┼─────┼─────┤│74│粘誌彰│92年7月29日│195│130│├──┼────┼───────┼─────┼─────┤│75│粘志益│92年6月6日│275│722│├──┼────┼───────┼─────┼─────┤│76│粘志益│92年6月10日│275│122│├──┼────┼───────┼─────┼─────┤│77│粘志益│92年6月13日│275│122│├──┼────┼───────┼─────┼─────┤│78│粘志益│92年6月20日│195│122│├──┼────┼───────┼─────┼─────┤│79│粘志益│92年6月24日│195│122│├──┼────┼───────┼─────┼─────┤│80│粘志益│92年6月28日│195│722│├──┼────┼───────┼─────┼─────┤│81│粘鴻明│92年6月3日│275│122│├──┼────┼───────┼─────┼─────┤│82│粘鴻明│92年6月7日│275│122│├──┼────┼───────┼─────┼─────┤│83│粘鴻明│92年6月9日│275│722│├──┼────┼───────┼─────┼─────┤│84│粘鴻明│92年6月16日│275│122│├──┼────┼───────┼─────┼─────┤│85│粘鴻明│92年6月23日│195│122│├──┼────┼───────┼─────┼─────┤│86│粘鴻明│92年6月27日│195│122│├──┼────┼───────┼─────┼─────┤│87│黃雪足│92年6月4日│275│722│├──┼────┼───────┼─────┼─────┤│88│黃雪足│92年6月10日│275│122│├──┼────┼───────┼─────┼─────┤│89│黃雪足│92年6月17日│275│722│├──┼────┼───────┼─────┼─────┤│90│黃雪足│92年6月23日│195│113│├──┼────┼───────┼─────┼─────┤│91│黃雪足│92年6月26日│195│122│├──┼────┼───────┼─────┼─────┤│92│黃雪足│92年7月1日│275│722│├──┼────┼───────┼─────┼─────┤│93│林張蜜│92年11月15日│325│122│├──┼────┼───────┼─────┼─────┤│94│林張蜜│92年11月18日│325│122│├──┼────┼───────┼─────┼─────┤│95│林張蜜│92年11月20日│245│708│├──┼────┼───────┼─────┼─────┤│96│林張蜜│92年11月22日│245│122│├──┼────┼───────┼─────┼─────┤│97│林張蜜│92年11月26日│245│122│├──┼────┼───────┼─────┼─────┤│98│林張蜜│92年12月1日│325│122│├──┼────┼───────┼─────┼─────┤│99│林張蜜│92年12月3日│325│122│├──┼────┼───────┼─────┼─────┤│100│林張蜜│92年12月6日│325│122│├──┼────┼───────┼─────┼─────┤│101│林張蜜│92年12月9日│325│122│├──┼────┼───────┼─────┼─────┤│102│林張蜜│92年12月14日│115│708│├──┼────┼───────┼─────┼─────┤│103│林張蜜│92年12月19日│245│122│├──┼────┼───────┼─────┼─────┤│104│林張蜜│92年12月22日│245│122│├──┼────┼───────┼─────┼─────┤│105│林張蜜│92年12月25日│185│122│├──┼────┼───────┼─────┼─────┤│106│林張蜜│92年12月27日│185│122│├──┼────┼───────┼─────┼─────┤│107│林張蜜│92年12月29日│18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