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俊榮前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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