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胡甯扉 (原名: 胡恩禕 )再審被告 陳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12年8月30日112年度雄小字第65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高雄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又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認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者,對於第一審判決所提再審之訴,應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其同時對於第二審法院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聲請再審者,對於第一審判決所提再審之訴,亦非屬第二審法院管轄(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88號解釋要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原告以民事再審之訴狀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其上開書狀同時聲明「原確定判決廢棄」,且於事實及理由中提及對112年8月30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652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表明再審事由,足見其真意乃同時對於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又再審原告前對於系爭確定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認其上訴不合法而以112年度小上字第85號裁定駁回,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依首揭規定,再審原告對於系爭確定判決所提再審之訴,應專屬本院高雄簡易庭管轄,爰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以其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趙彬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