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胡甯扉 (原名: 胡恩禕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秀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趙彬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