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4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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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4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4938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淑華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郭淑華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依法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