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吳莉庭 地址詳卷被告 張峻銘 地址詳卷
王忠明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陳薇芳法官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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