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 呂玫珊 上訴人 呂采陵 上訴人 呂信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月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文標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呂玫珊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2,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上訴人呂采陵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5,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上訴人呂信助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0,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上訴人呂月慈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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