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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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陳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05,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