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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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原告 林碧鳳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順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參加人強屋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7月17日以「組合式壁板」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5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349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符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3年6月13日以(103)智專三㈢06020字第103208029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4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3年12月2日以經訴字第1030611155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李維心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蔡文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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