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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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5969號債權人 蔡陽明 債務人 顏惠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惠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何日開始起算?(台端聲請狀記載自民國99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顏惠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