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58號債權人 鍾陳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即 鍾陳集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