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4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債權人 陳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