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08號原告 梁正鳳 被告 黃海源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8日起訴狀,對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建物所有權人、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等資料,均付之闕如,本院爰於110年10月2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5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並經本院書記官電話詢問確認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0頁)。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佐,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