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73號聲請人 鄭陳嘉美 代理人 丁家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10年度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石幸子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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