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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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7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慧菁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3092號),前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現因發現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前因被告於民國100年11月4日準備程序坦承施用毒品犯行,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發現本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裁定撤銷該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世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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