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749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張育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之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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