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9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唯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謝家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
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