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750號
反訴原告
即被 告 冠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枝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昌川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
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70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