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842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4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宗興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44條、第304條第1項、第354條及第305條之罪,均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賴純慧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