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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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0年度上字第69號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被上訴人 黃建雄健群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複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6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二庭受命法官李文賢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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