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原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翔城指定辯護人陳永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翔城 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併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槍枝共陸支、編號11所示之槍管壹支,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林翔城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具殺傷力之子彈,及公告為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槍管,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或持有,基於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改造衝鋒槍及手槍)、製造具殺傷力之子彈、製造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槍管)之犯意,自民國108年3、4月間起,至109年3、4月間止,均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先從拍賣網站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操作槍6支(衝鋒槍1支、手槍5支)、編號7至10所示之裝飾彈93顆(衝鋒槍子彈13顆、手槍子彈80顆)、編號11所示之金屬槍管1支,及附表二所示供改造使用之材料及工具,憑藉網路上自學所得知識技術,先後以下列方式,接續改造成為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6支(如附表一編號1至6)、具有殺傷力之子彈86顆及未具殺傷力之子彈7顆(如附表一編號7至10)、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槍管1支(如附表一編號11):
㈠槍枝部分: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相關工具及零件,先以電鑽
裝上鑽頭,分別將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操作槍(手槍)之槍管貫穿,並以小刀刻撞出膛線(附表一編號1所示操作槍〈衝鋒槍〉購入時槍管本已貫穿並有膛線),使用相關工具更換槍枝零件,並裝上自製撞針,裝填子彈試射可擊發,以此方式製造完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共6支。
㈡子彈部分:使用如附表二所示相關工具及零件,將如附表一
編號7至10所示之裝飾彈拆開,自行裝入適量火藥(金紙店購買或從鞭炮中取出),裝上底火,以螺絲起子鎖上,再以手指壓緊或以虎鉗、鉗子等工具夾緊,即可擊發,以此方式製造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之子彈(其中86顆具殺傷力而製造既遂、7顆無殺傷力而止於未遂)。
㈢槍管部分(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使用電鑽裝上鑽頭,將如
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金屬槍管貫通(但無膛線),製造完成此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嗣經警方於110年3月7日搜索林翔城上址住處,當場扣得其非法製造之上述槍枝、子彈、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槍管),及如附表二所示供製造所用之材料及工具,因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林翔城及辯護人雖均抗辯「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乃因受到員警不當誘導,不具任意性而無證據能力,然查:
㈠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於110年3月8日上午9時20分至11時35分警詢全程錄影錄音,結果略以(詳如附表四):
⒈被告警詢時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之辯護人 吳忠諺 律師全程
坐在被告身旁陪訊(僅中途曾兩度因接聽手機來電短暫離開座位)並注意觀看電腦螢幕所顯示筆錄內容,全程未對員警與被告詢答方式及內容表示反對或異議。被告於詢問過程中曾轉頭望向辯護人,員警亦有給予被告與辯護人討論機會。⒉員警製作筆錄全程態度口氣平緩,並無任何強暴脅迫或利誘
詐欺情形。詢問方式以一問一答進行,並當場提示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供被告比對辯認,提問後均等待被告思考後再回答,並當場依照被告陳述內容繕打筆錄,並非只給被告回答「是」或「否」而強將提問內容記載為被告回答內容。⒊被告詢答全程精神狀態正常,無身體不適或精神不繼情形,
全程自主思考回答問題,員警亦無事先繕打筆錄內容或預擬答案命被告朗讀之情形。
⒋警詢全程均無被告所指稱:「警察指示被告如何回答」、「
明示暗示如不依照警方所教的說,會讓案情更複雜,被告會比較麻煩」或類似言語。
⒌於上午10時40分,員警正要提示被告扣案手機,供被告查找
槍彈賣家帳號時,被告主動要求休息抽菸。從上午10時40分起至11時5分止,因被告要求休息而中斷錄影並記明筆錄。
⒍警詢筆錄關於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內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第8至13、16頁),完整譯文(逐字稿)詳如附表四所載,經核與筆錄內容大致相符。
以上勘驗結果,有被告警詢錄影錄音光碟及本院111年3月21日勘驗筆錄可參(本院110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03至128頁)。
㈡依據上述警詢錄影錄音之勘驗結果,完全沒有被告所指稱:
「警察一直叫我承認,警察說有動過(槍、彈、槍管)就算是改造,他是在幫我,叫我全部認」、「是警察教我要怎麼說的」、「(警察有無說如果你不依照他教的說,會對你有什麼不利?)他說這樣案情會更複雜,我會比較麻煩」,或辯護人所稱「被告受到員警不當誘導」等情形。而製作筆錄中途中斷並停止錄影錄音,在錄影錄音中已清楚顯示是被告自己請求休息抽菸的緣故;何況被告所為不利於己的自白,全部都是在當日10時40分被告請求抽菸休息前,就已經陳述完畢,被告事後辯稱「警察是在帶我去抽菸的時候,跟我說那些話的,當時律師不在」云云,明顯與事實不符,其上述不利於己的自白內容,顯然與中間休息無關。㈢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己也供稱「警察問案時沒有強暴或脅迫
的行為」(本院卷第67頁);辯護人則不主張「警詢筆錄未按實際詢答内容記載」(本院卷第70頁)。依上述錄影錄音勘驗結果,被告於陳述如附件所示不利於己之自白內容時,辯護律師在旁陪訊並關注筆錄內容,未對詢答方式內容表示異議,員警態度口氣平緩,一問一答並提示證物,並待被告思考後回答,而非只回答「是」或「否」,而無不當誘導;被告全程精神狀態正常,經自主思考後回答提問,顯見被告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己的自白,均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而為陳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所為,且經本院調查其他補強證據,認與事實相符(詳後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得作為證據。被告及辯護人抗辯被告因受到員警不當誘導,所為自白不具任意性云云,顯與事證不符,不足憑採。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證據(檢察官勘驗筆錄未經引用,已由本院勘驗筆錄代替),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中明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67、103、203頁),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皆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亦無顯不可信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答辯及辯護要旨: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僅承認持有上述槍枝、子彈及槍管,否認有何非法製造槍枝、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犯行,辯稱:
「我沒有改造槍枝子彈,我買時原本就具有殺傷力」云云。辯護人則稱:「被告購得彈枝本已具有殺傷力,被告只是將槍管封住的熱熔膠取出,並無其他改造行為」等語。
二、製造槍枝、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證據:㈠被告住處查扣各種改造槍枝、子彈、槍管、可供改造槍彈與槍砲主要零組件所用之槍彈零件材料及工具:
被告於110年3月7日經警方搜索其上址住處,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改造衝鋒槍1支、改造手槍5支;編號7至10所示之衝鋒槍子彈13顆、手槍子彈80顆;編號11所示之金屬槍管1支,及如附表二所示槍枝零件1包(含金屬彈簧、金屬擊錘、金屬扳機、金屬扳機連桿、金屬滑套固定卡榫、金屬撞針、金屬抓子鉤、金屬復進簧桿、金屬導火孔螺絲及金屬底火桿等)、空包彈4顆、空包彈2顆、空包彈60顆、無火藥子彈3顆、彈殼5顆、銅彈頭4顆、子彈底火1盒、黑色火藥3盒、鞭炮1批、大小鑽頭共20支、電鑽(含零件)1組、螺絲起子4支、虎鉗1支、鉗子2支、槍枝潤滑液(矽油)1罐、噴漆2罐等物,此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可憑(警卷第17至81頁)。㈡上述扣案槍枝、子彈及槍管經鑑定結果,如附表一編號1至6
所示槍枝6支,均具有殺傷力;編號7至10所示子彈共93顆,其中86顆具有殺傷力、7顆未具殺傷力;編號11所示之金屬槍管1支,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改造衝鋒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警卷第31頁照片):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土耳其ATAKARMS廠Z0RAKI925-TD型空包彈槍,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警卷第33頁照片):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17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警卷第34頁照片):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⒋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警卷第35頁照片):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19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⒌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警卷第35頁照片):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BERETTA廠M9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⒍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警卷第38頁照片):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⒎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衝鋒槍子彈13顆(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警卷第32頁照片)【13顆均具殺傷力】: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7mm金屬、彈頭而成,認均具殺傷力(採樣4顆試射均可擊發,其餘9顆復經試射均可擊發)。
⒏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子彈10顆(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警卷第32頁照片)【10顆均具殺傷力】:
⑴其中6顆經研判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認均具殺傷力(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另4顆復經試射,亦均可擊發)。
⑵其餘4顆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
彈頭而成,認均具殺傷力(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其餘3顆復經試射,均可擊發)。
⒐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子彈68顆(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警
卷第42頁照片)【62顆具殺傷力、6顆不具殺傷力】: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
⑴採樣23顆試射:20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2顆雖可擊發,惟
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
⑵其餘45顆復經試射:42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另3顆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
⒑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子彈2顆(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警
卷第43頁照片)【1顆具殺傷力、另1顆不具殺傷力】: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7mm金屬彈頭而成,底火皿均發現撞擊痕,採樣1顆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其餘1顆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⒒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槍管1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警卷第48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認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屬於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以上鑑定結果,分別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110年6月17日刑鑑字第1100030960號鑑定書(槍彈)、111年2月10日刑鑑字第1110005163號函(對前次鑑定未試射子彈再鑑定)、110年9月17日刑鑑字第1100091929號鑑定書(槍管部分)、內政部110年10月19日內授警字第1100872693號函(槍管部分)可參(警卷第99至106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卷【下稱偵卷】第129至136、161至163、179至180頁;本院卷第83頁)。
㈢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複訊時,均自白上述槍枝、子彈及槍管
均為被告購入操作槍及裝飾彈,自行加工改造而製造完成:⒈被告於警詢中自白自行改造上述槍枝、子彈及槍管,並詳細
說明改造方法及過程等細節,經本院當庭勘驗警詢錄影錄音屬實,完整錄音譯文(逐字稿)詳如附表四所載,製有勘驗筆錄為證(本院卷第103至128頁)。其中:
⑴關於扣案物來源:
被告於警詢中供稱「警方查扣的物品全部都是我的,我是於108年3、4月間至109年3、4月間,在露天購物網站買的」。「火藥3盒及鞭炮1批(附表二編號9、10)是我在金紙店買的」、「膛線刀(附表三編號1)及小刀(未扣案)是我在淘寶網站買的」。
⑵關於改造槍枝、子彈、槍管過程:
①改造手槍5支(附表一編號2至6)及獨立之槍管1支(附表一編號11):
依被告警詢中供述「這5支改造手槍及1支獨立槍管,是我先購入操作槍及槍管」、「買來時全部槍管都還沒有貫通,也沒有膛線」、「是我拿電鑽裝上鑽頭(附表一編號11、12)貫通5支操作槍的槍管及另支獨立槍管」、「我用小刀(未扣案)在5支操作槍的槍管撞擊出膛線(獨立槍管1支未加工膛線),再購買槍枝零件更換(附表二編號1),撞針是我自製的,我有裝填子彈試射,可以擊發」、「我是在網路上看改造槍枝的影片,自己摸索出改造方法」、「槍枝潤滑液(矽油)、噴漆(附表二編號16、17)有用在槍枝上」、「膛線刀1支(被告稱為「角刀」)是新的,我還沒用過」。
②改造衝鋒槍(附表一編號7):
依被告警詢中供述「衝鋒槍買來時,槍管已貫穿並有膛線,不是我貫穿槍管及做膛線的,但我有改造,就是更換上面的零件」。
③子彈10顆、68顆、2顆(附表一編號8、9、10):
依被告警詢中供述「我是購買裝飾彈,拆開分解後自己填裝火藥」、「火藥是從金紙店買的及從鞭炮內取出的(附表二編號9、10)」、「再裝上底火(附表二編號8)以一字起子(附表二編號13)從下方撞擊點的螺紋鎖進去」、「然後用手壓或以虎鉗、鉗子夾緊(附表一編號14、15)就可以擊發了」、「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子彈2顆下方有試射的點,都是我點上去的」、「扣案的空包彈66顆、銅彈頭4顆、子彈底火1盒、黑色火藥3盒、鞭炮1批(附表二編號4、7、8、9、10)都是等有時間要拿去做子彈」、「改造子彈的方法也是看網路上影片,就略懂發射的原理」。
④衝鋒槍子彈13顆(附表一編號7):
依被告警詢中供述「衝鋒槍子彈是買衝鋒槍時附贈的。但是我有改造,就是再加火藥」。⑶改造槍枝、子彈、槍管的動機:
被告警詢供稱「因為好玩,就是自己興趣,改來自己玩的,自己收藏」。
⑷其他扣案工具(如附表三所載):依被告警詢供述及辯護人1
11年1月19日刑事陳報狀(本院卷第45頁)記載,均為被告從事水電工作之工具,而與本案無關。
⒉上述警詢自白內容,核與被告於110年3月8日檢察官複訊時供
稱:「(提示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從哪裡來的?)都從網路上買的,我是從事水電,網路上買操作槍,改造是用我平常水電用的工具做的」、「(改造手槍要幹嘛?)只是好奇有興趣」、「(主要工作是水電?)我是做檳榔攤」、「(你剛不是說水電?)以前是做水電,現在是做檳榔攤,偶爾兼做水電」、「(提示扣押物品照片,這些東西都是你所有?)對」、「(你改造這麼多手槍跟子彈要幹嘛?)就好奇有興趣,對軍事裝備有興趣,我是軍事迷」、「(是否承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承認」等語相符(偵卷第24至25頁)。且被告上述警詢自白均出於自由意志所為,而具有任意性,已如前述(詳見「壹、證據能力之說明」欄第一段);被告與辯護人均未爭執檢察官上述偵訊筆錄自白之任意性,被告更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提示110年3月8日檢察官偵訊筆錄,檢察官訊問時,有無你只回答「是」或「否」,卻將提問的問題記載成你的回答?)沒有」、「(檢察官有無要你照檢察官或警察教的說?)沒有」、「(檢察官於訊問時有任何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覊押等不正方法,非出於自由意志之陳述?)沒有」等語(本院卷第69頁),足證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上述自白亦均出自自由意志所為,而具有任意性。而被告上述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內容,前後一致,並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大批槍枝、子彈、槍管;附表二所示大批供改造槍、彈、槍管之零件材料及工具,及槍、彈殺傷力及公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鑑定報告等補強證據可為佐證,足認被告歷次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被告確有改造上述槍枝、子彈及槍管之犯行,已堪認定。
三、被告其後雖翻供否認改造上述槍枝、子彈及槍管,並辯稱:「我只有上噴漆部分,其餘都不是我改造的。槍管裡面本來塞住,有上熱熔膠,賣家也有賣空包彈,賣家建議如果要有聲光效果,就把槍管熱熔膠挖開,所有的槍枝都是這樣的」云云;辯護人則稱「被告購得之彈枝本已具有殺傷力,被告只是將槍管封住的熱熔膠取出,並無其他改造行為」等語。
然而:
㈠被告從警詢、偵訊乃至審判中,始終供稱扣案之全部槍枝、
子彈及槍管,都是從「露天拍賣網站」上購得,更稱所購均為「操作槍」、「裝飾彈」而已。然而所謂「操作槍」、「裝飾彈」均屬不具殺傷力之遊戲道具或玩具,除非所購得之獨立槍管經使用電鑽加工貫通;槍枝經過貫通槍管、刻撞膛線、更換零件及加裝撞針;子彈經裝填火藥、底火等方式自行加工,否則均不可能經鑑定具有殺傷力。而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或公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槍管,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品,販賣刑責甚重(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販賣此類改造槍枝最重可處無期徒刑、販賣子彈最重可處7年、販賣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槍管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之罰金),依審判實務並衡諸社會常情,一般只存在於黑市買賣,不可能公然在知名拍賣網站如此易於查獲之管道銷售。被告辯稱以購買操作槍、裝飾彈之售價及管道,竟可輕易購得如附表一所示大批已改造完成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槍管云云,顯然違背現實常理,而不可信。
㈡況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出於自由意志自白購買操作槍、
裝飾彈及獨立之金屬槍管後,自行加工改造成為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及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更針對衝鋒槍、手槍、衝鋒槍子彈、一般子彈、槍管等不同品項,自己供出各種具體而詳細的改造方法,例如:「(上述槍枝都有沒有改造?)都有改造」、「(你使用何種工具改造?)電鑽,手持的那種電鑽」、「(你那些手槍槍管是怎麼貫穿的?)就鑽」、「(電鑽前面裝什麼?)裝鑽尾」、「(那膛線呢?)那個小刀(被告伸出右手模擬操作動作)」、「(撞擊出槍管膛線?)是」、「(然後還有換什麼東西?)一些零件」、「(撞針的部分呢?)撞針的部分自製,就是自己製造的」、「(你所改造的槍枝,有沒有裝填子彈試射?)有」、「(那可以擊發子彈嗎?)可以」、「(你怎麼改造這個子彈?)就是買回來裝飾彈,分解那個可以組合的,就只是把火藥放進去而已,再放底火就可以擊發」、「(你是用什麼工具改造?)我就是裝填火藥而已,用一字鎖,它裡面有可以鎖的,用一字螺絲起子鎖進去,有一個放底火的,它有螺紋可以鎖進去,它也不是底火,就是後面撞擊的那個撞擊處」、「(那要夾緊嗎?)有的不用,有的要,用手壓就行」、「(那有的用什麼夾?)像虎鉗、鉗子那種」、「(這個噴漆是什麼用途?)有噴槍枝,原本要噴自己一些物品」、「(那矽油可不可以用在槍枝上?)後來知道可以用在槍枝上」、「(有沒有用在槍枝上?)有」、「(那你有沒有自行無改造過衝鋒槍及衝鋒槍子彈?)有」、「(你改什麼?槍枝的部分是什麼?)就是它上面的零件」、「(子彈呢?)子彈是再加火藥」等等,鉅細靡遺地說明其使用何種材料及工具,如何貫通槍管、刻撞膛線、更換槍枝零件、加裝撞針、裝填子彈試射槍枝;又如何拆解裝飾彈、裝填火藥、鎖上底火及加壓固定,甚至當場模擬示範其改造的實際動作。更自得於只在網路上觀看YouTube等改造槍彈的影片,加上略懂發射原理,即自行摸索出改造槍枝、子彈及槍管的方法,使用平常水電用的工具完成改造,自行試射即可即發,並聲稱是因為好玩,出於興趣,改來自己玩的,自己收藏等改造動機。如非被告確實親自動手實行改造,又豈能說明的如此詳細清楚,甚至當場模擬示範使用工具改造的動作;被告事後翻供辯稱其於購入槍枝、子彈、槍管時,原已具有殺傷力或已貫通槍管,被告只將槍管內熱熔膠挖除而已;辯護人所稱被告只是持有而未改造槍枝、子彈及槍管云云,不僅與被告先前自白內容不合,更違背上述卷證內容及經驗法則,均不足採。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製造」,本包括創製、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在內,如以貫通原附於槍枝槍管內之阻鐵,刻撞膛線,換裝零件及撞針等改造手法,使原不得用以擊發子彈之操作槍(或道具槍、模型槍、玩具槍)因而可供擊發適用子彈,成為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或以填入火藥之改造手法,使原無法擊發之子彈具備充足的發射動能而可供擊發,成為具有殺傷力具之子彈;或將普通槍管貫通,而成為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此等行為既然具有創設性,均屬「製造」行為。本件被告以上述手法,使原本不具殺傷力之操作槍、裝飾彈及普通槍管,經加工改造後分別成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可擊發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編號7至10所示有充足發射動能而具殺傷力之子彈共86顆及尚不具殺傷力之子彈7顆(未遂),及編號11所示因貫通成為公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槍管,均具有創設性,而屬「製造」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行為。
五、綜合以上說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述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六、至於辯護人雖聲請再送鑑定「扣案槍枝之膛線是否由扣案之膛線刀撞擊產生」,然而被告既已供明扣案之膛線刀為新品尚未使用,於警詢中更供稱是使用未扣案之小刀刻撞膛線;且經本院函詢刑事警察局覆稱「因本局依送鑑證物現狀進行鑑定,故貴院函詢本案槍枝、子彈之原始槍枝、槍管型態,及其加工、改造、製造、手法等,及被告辯稱『僅將網路購得槍枝及槍管内之熱溶膠堵塞物取出,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本局均無法得知」等語,此有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18359號函可參(本院卷第97頁),顯然已不能調查亦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參、論罪
一、法律修正與適用:㈠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㈡被告為上述「製造槍枝部分」之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有關槍枝之規定,均於109年6月10日經修正公布,同月12日生效施行(關於子彈、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部分未經修正),修正前後之法條內容分別如下:
⒈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
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經修正為:「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⒉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
,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經修正為:「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⒊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
,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經修正為:「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㈢依上述修正內容可知,修正後槍砲已不再以「制式」及「非
制式」作區分,而改為純以槍砲種類作為適用條文之依據。主要立法目的在於:為了有效遏止行為人持「非制式槍砲」進行犯罪,認為「非制式槍砲」與「制式槍砲」罪責有一致之必要,故於第4條、第7條至第9條增加「制式或非制式」之構成要件,亦即不分制式或非制式,凡屬第7條所列各類槍枝型式之槍枝,具有殺傷力者,一概依第7條規定處罰。㈣依上述定義,被告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槍枝部分,
既經鑑定為「非制式手槍」,即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非制式手槍」,依修正前後規定不同,應分別按修正前第8條第1項、修正後第7條第1項論處,但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論處。
二、所犯罪名及罪數:㈠核被告所為,觸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8條第1項之
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槍枝),及(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子彈罪(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子彈)、第13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附表一編號11之槍管)。被告製造上述槍枝、子彈及槍管後,雖繼續持有,但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經為製造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製造槍枝後,予以「持有」之行為,雖屬繼續犯,且因持有時間跨越上述修法前後,如單就持有行為而言,固應依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論處,但無礙於此部分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吸收之說明)。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11所示槍管,認為只成立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㈢倒數第3行),尚有未恰,但因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於補充告知罪名,以保障被告及辯護人之防禦權後(本院卷第63、10
2、201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予審判。
㈡因非法製造槍砲彈藥刀械條列所列之違禁物,乃侵害「社會
法益」之犯罪,如同時製造之違禁物種類相同(例如:同為槍枝,或同為子彈),縱使製造完成之客體為複數(例如:數支槍枝,或數顆子彈),或一部製造完成一部尚未完成(例如:製造完成數顆子彈中一部分具有殺傷力,另一部分尚不具殺傷力),仍屬單純一罪,而不發生想像競合犯、或一部既遂一部未遂之問題。如同時製造兩種以上不同種類之客體(例如:同時製造槍枝、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始適用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規定,而從一重處斷。
㈢依據上述說明,認定被告所犯罪數:
⒈被告製造完成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之子彈,雖然其中86顆
具有殺傷力、7顆尚未具有殺傷力,仍僅應成立非法製造具殺傷力子彈(既遂)一罪(即不另論製造子彈未遂罪)。
⒉被告於上述期間,在同一地點,製造數支槍枝、數顆子彈及
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槍管等數舉動,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被告以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修正前)、非法製造子彈,及非法製造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3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其中法定刑較重之修正前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一罪論處。
肆、科刑本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令,非法製造上述具有殺傷力之改造衝鋒槍1支、改造手槍5支,具有殺傷力之子彈86顆,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槍管)1支,並非法持有,數量非寡而火力強大(含衝鋒槍在內),對社會治安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造成潛藏可怕危害(尤其近來因已有多處發生持改造槍枝以行刑式槍殺被害人之犯罪事件,民眾對於槍枝氾濫深感恐懼),惡性情節及危害相對嚴重,應予較重處罰;兼衡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素行尚可,於警詢及檢察官複訊時先是坦承犯行,其後卻又翻供否認製造,僅承認持有,而避重就輕,甚至反指員警於詢問時不當誘導,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不足作為從輕量刑因素,自稱因好奇及興趣而改造上述槍、彈及槍管,學歷高職畢業,案發時職業為腳底按摩及擺檳榔攤,目前改行在遊艇公司擔任配電工,未婚,無子女等家庭狀況,及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伍、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非制式手槍)6支、編號11所示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槍管1支,皆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槍枝零件(金屬彈簧、擊錘、板機、連桿、滑套固定卡榫、撞針、抓子鉤、復進簧桿、導火孔螺絲及底火桿等)、空包彈、彈殼、彈頭、底火、火藥、鞭炮、電鑽、大小鑽頭、螺絲起子、虎鉗、鉗子、槍枝潤滑液(矽油)、噴漆等物,均屬被告所有供其製造上述槍枝、子彈、槍管所用之物,經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詳附表四),並為辯護人111年1月19日刑事陳報狀明載(本院卷第45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子彈,已全數因鑑定試射裂解,而不再具備子彈完整結構及發射動力,縱使原有殺傷力,亦已喪失,不再屬違禁物,而無庸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膛線刀等工具、毒品及吸食工具(涉犯毒品罪嫌另經檢察官偵辦)及手機等物,既然經被告及辯護人聲稱與本案無關(本院卷第45頁),復無其他證據或經驗法則足以證明與本案製造槍砲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汶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李宜穎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表一】(被告所製造之槍枝、子彈及槍管)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定結果1改造衝鋒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長短彈匣各1個】(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警卷第31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認係非制式手槍,由土耳其ATAKARMS廠Z0RAKI925-TD型空包彈槍,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2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如警卷第33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17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3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無彈匣)【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如警卷第34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4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如警卷第35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19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5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如警卷第35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BERETTA廠M9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6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如警卷第38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7衝鋒槍子彈13顆(均具殺傷力)【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如警卷第32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7mm金屬、彈頭而成,均具殺傷力:⑴採樣4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⑵其餘9顆復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8子彈10顆(均具殺傷力)【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如警卷第32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⑴其中6顆經研判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另4顆復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⑵其餘4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其餘3顆復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9子彈68顆(其中62顆具殺傷力、另6顆不具殺傷力)【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如警卷第42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⑴採樣23顆試射:①20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②2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③1顆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⑵其餘45顆均經試射:①42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②3顆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10子彈2顆(其中1顆具殺傷力、另1顆不具殺傷力)【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如警卷第43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7mm金屬彈頭而成,底火皿均發現撞擊痕:①採樣1顆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②其餘1顆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1槍管1支(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如警卷第48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認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屬於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附表二】(被告所有供製造槍、彈、槍管所用之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認定供製造所用之證據1槍枝零件1包(含金屬彈簧、金屬擊錘、金屬板機、金屬板機連桿、金屬滑套固定卡榫、金屬撞針、金屬抓子鉤、金屬復進簧桿、金屬導火孔螺絲及金屬底火桿等)【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如警卷第49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被告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辯護人111年1月19日陳報狀。(鑑定結果不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2空包彈4顆(均無彈頭,由附表ㄧ編號6所示改造手槍彈匣中取出)【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如警卷第37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辯護人111年1月19日陳報狀。3空包彈2顆(均無彈頭,由附表一編號8所示改造手槍彈匣中取出)【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如警卷第40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辯護人111年1月19日陳報狀。4空包彈60顆【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如警卷第45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辯護人111年1月19日陳報狀。5無火藥子彈3顆【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如警卷第44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辯護人111年1月19日陳報狀。6彈殼5顆【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如警卷第46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辯護人111年1月19日陳報狀。7銅彈頭4顆【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如警卷第47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被告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辯護人111年1月19日陳報狀。8子彈底火1盒【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如警卷第41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被告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辯護人111年1月19日陳報狀。9黑色火藥3盒【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如警卷第63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被告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10鞭炮1批【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如警卷第64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被告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11大小鑽頭共20支【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如警卷第51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被告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辯護人111年1月19日陳報狀。12電鑽(含零件)1組【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如警卷第52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被告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辯護人111年1月19日陳報狀。13螺絲起子4支【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如警卷第59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被告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辯護人111年1月19日陳報狀。14虎鉗1支【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如警卷第55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被告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15鉗子2支【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如警卷第58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被告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16槍枝潤滑液1罐(矽油)【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如警卷第62頁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被告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17噴漆2罐【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如警卷第61頁照片】被告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附表三】(其他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膛線刀1支(被告稱「角刀」)【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如警卷第50頁照片】非供本件槍砲犯罪所用之物(依辯護人111年1月19日刑事陳報狀所載)2電鑽頭(含砂紙)1個【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如警卷第53頁照片】非供本件槍砲犯罪所用之物(依辯護人111年1月19日刑事陳報狀所載)3砂輪頭1個【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如警卷第54頁照片】非供本件槍砲犯罪所用之物(依辯護人111年1月19日刑事陳報狀所載)4裁管刀1支【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如警卷第56頁照片】非供本件槍砲犯罪所用之物(依辯護人111年1月19日刑事陳報狀所載)5鐵鎚1支【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如警卷第57頁照片】非供本件槍砲犯罪所用之物(依辯護人111年1月19日刑事陳報狀所載)6游標卡尺1支【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如警卷第60頁照片】非供本件槍砲犯罪所用之物(依辯護人111年1月19日刑事陳報狀所載)7水車(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如警卷第65頁照片】涉犯毒品另案證物,而與本件槍砲案件無關。8安非他命(毛重0.23公克)1包【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6】【如警卷第61頁照片】涉犯毒品另案證物,而與本件槍砲案件無關。9不明粉末5包(毛重8.11公克)【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如警卷第67頁照片】涉犯毒品另案證物,而與本件槍砲案件無關。10鏟管2支【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8】【如警卷第68頁照片】涉犯毒品另案證物,而與本件槍砲案件無關。11電子磅秤2台【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如警卷第61頁照片】涉犯毒品另案證物,而與本件槍砲案件無關。12三星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①0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0)【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如警卷第70至71頁照片】與本案無關之物。【附表四】(被告110年3月8日警詢錄影錄音勘驗筆錄)背景說明〈本院111年3月21日勘驗筆錄〉勘驗標的:被告林翔城110年3月8日警詢錄影錄音一、勘驗時間:9時20分至10時40分、11時5分至35分。二、勘驗檔名:「林翔城-第2次1」、「林翔城-第2次2」三、勘驗重點:警詢自白之錄影錄音譯文(逐字稿)、詢答環境、背景及與任意性相關之一切情況。警詢筆錄第4至9頁詢答錄影錄音內容逐字稿(標註時間為播放器顯示之時間。辯護人吳忠諺律師坐在被告林翔城身旁陪訊。警員簡稱「警」、被告林翔城簡稱「林」)。00:05:50警員提示扣押物品目錄表,交給被告閱覽並逐項唸出品名及相關資訊,逐一與筆錄登載之品項核對。00:13:01警:你這個(指剛才遞給被告閱覽的扣押物品目錄表)先給我,等一下還用得到。上述查扣物品種類、數量,是否在你面前確認後查扣的?林:是。警:我們現場都有一個一個東西給你看,還有清點數量,都是在你面前,是不是?林:是。那個裁管刀不是在用槍枝的。警:沒有,那個是等一下解釋,現在是說我們現在查扣的物品就是這一些,是不是我們那時扣的時候都有當場跟你清點數量跟搜索扣押這個東西?是嗎?有嗎?林:(點頭)警:(確認)有喔。警:現在所扣的這些東西是誰的?林:都是我的。警:全部嗎?林:對(小聲)。警:全部都是你的?林:對。警:警方告知你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犯本條例之罪,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這是法律上有規定的,你有清楚嗎?林:有。警:這個一樣給你看(遞給被告上述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方所查扣物品1、3、4、5、6、8手槍6支對不對?林:對。警:還有一個編號18,你看一下編號18。林:(低頭看)警:是不是槍管1支?林:是。警:編號19,是不是槍枝零組件1批?林:是。警:這些來源,你是怎麼來的?林:我是網路那個購物來的。警:是網路購物平台嗎?還是有特別的人?林:購物平台購物平台,露天。警:露天啦喔?林:嗯。警:那我現在所指的這些是手槍、槍管還有槍枝零組件,你這是什麼時候買的?林:前年…兩年前就陸續…警:去年是109,你是從什麼時候?林:什麼時候喔?警:今年是110年,去年是109,你什麼時候開始購買的?林:108就有開始在網路…警:108的什麼時候?大概差不多幾月?林:大概差不多幾月喔?我不太確定欸。過年後吧。警:過年後就是等於說…林:大概3、4月那時候。警:3、4月。這個是一次買還是陸續買?林:陸續。警:正確時間你還記得嗎?林:不太記得。警:到什麼時候?林:到什麼時候?警:買到什麼時候?這些東西…(00:17:42辯護人接聽手機來電暫時離開座位)林:109年。警:幾月?林:也是那時候吧,過年後吧。警:過年後,也是3、4月,購買金額你還記得嗎?林:購買金額都幾千塊到幾萬塊。警:每一項你都記得嗎?林:(抬頭看螢幕)不太記得。警:(覆誦)也不記得了。警:你當時所購買槍枝時,槍管有沒有貫穿?00:19:14林:(思考)槍管沒有,衝鋒槍有。(00:19:16辯護人回到座位)警:槍管有沒有膛線?林:槍管有沒有膛線,土耳其那支有。警:你土耳其那支跟誰買的?林:不知道欸,那個人我記不清楚了。他是那個賣家,後來他的東西也都下架了。我就在…(聲音聽不清楚)(思考)大概前半年…警:你有沒有辦法交代他的身分?林:我沒有辦法。警:對啊,你沒有辦法交代他?林:我網路上找到的,他後來不見了。他那時候是跟我講說那支就不用改。00:20:38林翔城左顧右盼說話(聲音聽不清楚)轉頭看律師警:你現在在問筆錄,你等一下再那個。警:土耳其那一支是編號1嗎?林:編號1(低頭看搜索扣押目錄表)對。警:只有那一支有貫穿?林:嘿。警:有沒有膛線?林:有警:有喔?林:嘿,對。警:你購買只有編號1的槍管有貫穿也有膛線?林:對(點頭)。警:其他的有沒有?林:沒有。警:沒有貫穿?林:沒有。警:有沒有膛線?林:沒有。00:22:32警:你說編號1你買的時候有貫穿,也有膛線,其他沒有嘛。現在警方查獲的就是其他的3、4、5、6、8槍枝,5枝嘛,還有一個編號19,槍管,有沒有貫穿?(警員詢問時,被告注視著螢幕)林:沒有。警:現在啦,現在查扣的啦,有嗎?林:有。警:所以現在警方所查獲的槍枝,都有貫穿?林:嘿。警:那有沒有加工管內的膛線?林:部分都有。警:什麼叫部分都有,是有還沒有?林:有啦有。警:那你那枝編號19的槍管有膛線嗎?林:(低頭看搜索扣押目錄)編號19的槍管(思考中)…警:18啦,18!那個應該是18、18!林:18的槍管沒有,應該是沒有,我不太記得。警:(詢問身旁員警:有沒有18的東西?)00:24:47(警員拿出扣案物供被告查看)警:你看一下。(林翔城瞇眼觀看槍管)林:應該是沒有。警:還沒啦喔?警:那就這樣子嘛。編號18沒有加工管內膛線。林:(看著螢幕點頭)警:上記的槍枝都有沒有改造?林:都有改造。警:都是你一個嗎?有沒有其他人?林:沒有,都自己一個。警:那你是使用何種工具改造?林:電鑽,手持的那種電鑽。警:電鑽,然後勒?手持電鑽?林:對。警:然後之後,怎樣?我講白一點啦,今天你那個槍管是怎麼貫穿的啦?林:就鑽。警:就電鑽。前面裝什麼?林:前面裝鑽尾(台語)。警:鑽頭啦,你說的是鑽尾,我們說的是鑽頭。警:這是把槍管貫通嘛,那膛線呢?林:那個小刀。警:就是我們查扣物品那個膛線刀,20的膛線刀,那個要怎麼說,拉出槍管膛線嗎?(00:27:44被告伸出右手模擬操作動作)警:還是撞擊出槍管膛線?林:是。警:然後還有換什麼東西?林:一些零件。警:零件也是你買的嗎?林:對。警:再購買?林:槍枝零件。警:槍枝零組件做更換。警:(覆誦:再購買槍枝零組件)這零組件你為什麼要更換?林:因為自己弄壞了。警:除了弄壞呢?林:它是因為…它有的是一組這樣給你,我就一起買,我其實只要其中一個的話,它那個有時候有特價,就是一整組。警:好啦,反正就是再購買槍枝零組件更換。那撞針的部分呢?林:撞針的部分自製,就是自己製造的。警:(一邊繕打筆錄一邊覆誦:槍枝零組件更換,再自己製作撞針)。大概就是這樣子,還有要補充的嗎?林:(思考)沒有(搖頭)。警:好,OK。00:30:03警:那你所改造的槍枝,有沒有裝填子彈試射?林:有(點頭)。警:那可以擊發火藥彈頭嗎?林:可以。警:火藥子彈啦,不是彈頭啦,可以嗎?林:可以。警:那你如何,如何得知改造知識?有誰教你嗎?林:在網路上面看到的。警:學的還是看的?林:看的。警:看?林:有看,然後其他自己想的。警:有人在網路上改槍給你看嗎?林:沒有啦,但看就我自己想一下就知道。就是連YouTube都有那種爆炸圖(手比)還有它怎麼擊發的那種影片,分解的影片。警:算是你都是自己在網路上看影片,然後自己摸索的?林:對。警:啊有沒有設計圖?林:沒有。00:31:53警:警方所查扣物品2、9、12,你看一下,2、9、12,(林翔城低頭看搜索扣押目錄表)子彈嘛對不對?總共是91顆對不對?林:嗯。警:對嘛。來,編號7、10、15空包彈合計起來是66顆;編號11底火1盒;編號13試射過子彈兩顆;編號14無子彈,無火藥啦,無火藥子彈3顆;編號16彈殼5顆;編號17銅彈頭4顆;編號33火藥3盒;編號34鞭炮1批,上述物品來源?編號2、9、12子彈,這一些是怎麼來的?林:也都是在網路購買裝飾彈。警:我跟你說,2、9、12等於說是有火藥的子彈,這一些你買來就這樣子了嗎?林:沒有捏,它是…警:還是你組裝的啦?林:欸,對。警:應該我跟你確定一下,不是買來就是這樣子的了?林:不是。00:34:00警:我跟你講,我現在在前面再補充一個部分。警:你說編號2,子彈13顆,你說的嘛?林:嘿,對。警:是你買編號1的時候它就附來的?林:(先看搜索扣押目錄表再注視螢幕)警:你的意思是編號2子彈13顆,是你購買編號1槍枝時一起購買的?林:欸,它送的算嗎?警:就含在裡面了呀。林:對對。警:對啊,含在裡面了。林:對,因為我不知道那一支到底是怎麼…的(聲音聽不清楚)。00:36:40警:編號9跟12,就是你自己組裝的嘛,對不對?林:對。警:9跟12,子彈所以說跟它…所以說現在剩78顆?林:嗯。警:減掉13顆就是78顆,78顆就是你改造的嘛?林:是。警:就78顆是你購買零件改造的,是這樣的意思嗎?林:我買那個裝飾彈。警:對啊就是零件。林:我自己裝那個火藥。警:子彈啦喔,自己組裝零件改造的。00:38:23警:編號7、10、15空包彈,然後之後…(00:37:35被告飲用礦泉水)警:其他編號7、10、15空包彈嘛,啊這個子彈底火,還有銅彈頭、火藥、鞭炮。林:嗯。警:等一下等一下,我亂掉了。00:40:50警:這樣子,我剛有一點亂掉,整理好了,我剛所問的意思算是這些東西,子彈的部分,它的來源是怎樣?也是一樣網路?哪一個網站?林:露天。警:都是在網路露天購物平台買的,差不多何時開始買的?林:前年3、4月。警:也是3、4月的時候開始買的?那買到何時?林:買到去年,也是過年後。警:也是跟前面一樣,3、4月嗎?林:大概同一個時間。警:每一項的時間都還記得嗎?林:我不太記得。警:金額呢?林:金額,幾千塊到上萬。警:每一項啦?林:每一項我記不清楚。警:不記得了。林:槍枝差不多5、6千塊吧。00:42:10警:編號33的火藥3盒跟編號34的鞭炮1批,也是在露天買的嗎?林:不是,是在金紙店買炮仔的。警:只有編號34我是在一般的金紙店購買的。等於說33、34不是在露天的,其他都是在露天的。林:(點頭)警:警方所查扣的2、9、12,這是子彈91顆,這是何人改造?你說編號2子彈13顆,是你購買編號1的時候,跟槍枝一起購買的?林:對。警:那編號9跟12子彈,91顆扣除13顆,剩78顆,這是誰改造的?林:(因旁人談話聲音過大蓋過被告聲音,聽不清楚被告回答)00:44:02~00:44:12警:那你怎麼改造這個子彈?林:就是買回來裝飾彈,分解那個可以組合的,就只是把火藥放進去而已再放底火就可以擊發。警:就是你先買裝飾彈、空包彈,對不對?林:對。00:44:45警:空包彈沒有彈頭啊?林:空包彈沒有,空包彈只是拿來玩而已。警:空包彈沒有彈頭,但是你有買銅彈頭。林:它是跟裝飾彈一起的。警:沒有啦,還有另外一個銅彈頭,你有單純買銅彈頭?林:我沒有買銅彈頭,它是一起的。警:要不要開給你看?00:45:14林:好,我沒有單買過,它們是一起的。我只有看而已,可是(右手指螢幕),這個我沒有消費紀錄啊,這個我有看我知道(注視螢幕)。警:來。林:這個沒有,它也沒有寄出來,款項買的10,1顆50喔?警:不是。林:運費60,1顆50,對。警:1顆50,運費60,你買了6顆,這個300。林:可是沒有到貨啊,我有那個對話紀錄,我有問賣家。警:沒有啦,這邊都是得標紀錄。林:可是事實上我就真的沒有買。警:好啦好啦,算了。林:他沒有出貨,他後來沒有出貨,本來是要拿回來看看而已。警:好啦好啦,裝飾彈啦?林:嗯。警:購買裝飾彈、空包彈,然後加入?林:打火藥。警:從鞭炮內取出火藥,那你這火藥是不是從鞭炮內取出的?林:是。警:那底火呢?林:一樣。警:一樣露天買的?林:對。警:就是這樣嗎?家裡裝填?林:嗯。警:再從鞭炮內取出火藥,再裝填,這樣就可以擊發了嗎?林:嗯。警:承上問,另購得7、10、15號,空包彈66顆,這空包彈66顆,編號11子彈底火、編號17銅彈頭4顆,編號33火藥3盒、編號34鞭炮1批,做何用途?這些東西,因為我剛問的是已經做好的,那這些算還沒做好的?林:這些都沒動,都放著。警:是要做什麼的?林:沒要做什麼,就是有時間才要去做子彈。警:子彈?警:這些東西,要改造組裝成子彈?是這意思嗎?林:對,那個鞭炮本來要拿去。00:50:10警:我跟你說這部分,我現在的問法,這些東西,等於說你用這些東西,可以組裝成子彈嘛?林:對。警:現在的話,你這些東西是還沒有組裝成嘛對不對?林:還沒。警:我現在給你打還沒有組裝成,那就是有沒有這些東西來組裝成?林:你說桌上那些?警:我現在只問這些,空包彈、底火、彈頭、火藥,你還沒組起來就對了?林:也沒打算要組裝。警:沒打算要裝,你丟掉就好了,你幹麼還留在家裡給警察抓到?林:我不知道會跑到家裡來,我也沒拿出去。剩下那些,我也沒想要…(電話鈴聲響起,蓋過被告聲音)00:51:25警:好,這些是不是,現在我只問這些,這些可不可以組裝成子彈?林:可以。警:這些可以改造組裝成子彈,但你沒做是不是?林:沒有想要做。警:承上問,編號13試射過子彈2顆,下方有點過,這誰點的?林:這我點的。警:你如何組裝、改造子彈?林:就是用那個火藥。警:這個我把他移到這來(指筆錄)。這時候你這個子彈改造工具,你是用什麼工具改造?林:用什麼工具改造?警:夾子還是?林:我就是,裝填火藥而已,用一字鎖,它裡面有可以鎖的,用一字的螺絲起子,鎖進去而已。警:裝飾彈裡面有?林:有一個放底火的,它有螺紋可以鎖進去。警:十字起子?林:一字的。警:將底火鎖進?林:它也不是底火,就是後面撞擊的那個。警:鎖進彈殼?林:撞擊處。警:喔喔,撞擊處,裝填?林:火藥。警:火藥及彈頭,那要夾緊嗎?林:有的不用,有的要,用手壓就行。警:那有的用什麼夾?林:像虎鉗、鉗子那種。警:需要虎鉗,還有鉗子?林:老虎鉗。警:鉗子夾緊固定,加壓固定?林:就把頭塞進那個。警:對,加壓固定啊,你算壓,這樣算加壓固定吧?林:(點頭)。警:是不是啦?要照你的意思啦。林:是是。警:這邊問的話,是你用什麼工具改造,這邊的話,這句問過了,這你的意思,就照你意思。然後13你試射過了,這問過了。那14,你如何改造子彈,就是你自己說子彈是怎麼做的?林:買裝飾彈回來。警:先買空包彈、裝飾彈?林:空包彈是空包彈,然後我買裝飾彈。警:空包彈可不可改造?林:不可以吧,那個已經是完整品了,無法改造了。警:加彈頭就可以啦?林:它前面那個要怎麼加我不知道,而且它有往內縮,塞不進去。警:你技術還不會啊,好啦,裝飾彈,還有底火?林:對,底火。警:再來就是火藥。林:我再去買編號…警:你鞭炮就是把火藥弄出來,加以裝填?林:對。警:你如何知道這個改造知識的?林:也是網路看就知道了。警:你也是網路上看影片的?林:大概是,自己就略懂。警:自己略懂?林:發射的原理。警:有沒有設計圖?林:沒有。00:58:21警:那警方查扣編號20膛線刀1支,21、22、23、24、25、26、27、28、29、30,這些改造子彈、槍枝工具1批,這些物品來源?林:物品來源?工具的來源?警:20?林:20也是網路買的。警:哪裡買的?林:那個淘寶,膛線刀、小刀啦,在淘寶買。警:淘寶是購物還是拍賣?林:它是購物,大陸那邊比較便宜。警:21、22、23、24、25、26、27、28、29、30,這些夾子有的什麼的?林:這做工作用的,以前做水電時候的工具。警:全部都是嗎?還是有些在網路上買的?林:大部分都是我工作時就有的,有些是在台中做機械的時候那邊就有用的。警:其他都是你工作時,就有的?林:是,工具。警:那這支膛線刀?林:那支新的。警:這是何時買的?林:不知道,那支新的我還沒用過。警:這支多少?林:1百多元,那支都說膛線刀,它是角刀。警:名稱不同,我們講的名稱不同。林:我也是在路邊看到。警:我跟你說,你們做工作的,說的名稱?林:角刀。警:你們說的名稱,有時候跟網路上講的名稱、每個人講的名稱都不一樣。林:之前也不知道那種東西可以拿來弄膛線。警:你那支差不多多少啦?林:忘記了真的忘記了,他們那個金額是乘以4.4。警:大概啦?林:大概1百多塊,150吧。警:就這樣,1百多元啦,其他都是你工作就有的工具啦。01:02:09警:承上問,上記物品作何用途?林:作何用途?工具,也是工作用的。警:來來來我換個問法(林翔城轉頭看律師一眼)警:你改造組裝槍枝,是否會用到上記工具?林:會用到。01:03:24警:警方所查獲編號31噴漆2罐、32槍枝潤滑液1罐,這些…林:槍枝潤滑液?警:就是矽油。林:矽油、塑膠。警:我跟你講我們講的名稱會不一樣。林:我知道我知道。警:但是我們就是以查扣上面寫的,你知道東西是什麼就好,我們講的就是槍枝潤滑液,這些是怎麼來的?林:這是網路買的。警:這是在哪一個?林:一樣露天。警:是拍賣還是購物?林:拍賣。警:金額還記得嗎?林:金額不太記得。警:什麼時候買的?林:前年吧。警:你真的都忘記了嗎?購買時間、金額忘記了,你的意思是這樣嗎?林:不太清楚了。警:這個物品是什麼用途?噴漆?林:主要嗎?有噴到槍枝。(01:04:05被告與律師低聲交談,聽不到內容)警:沒關係,這個我會幫你再補充上去,這個OK啦喔?你原本要噴什麼東西?林:噴自己一些物品,那個矽油是要噴輪胎,還有些塑膠氧化的表面用的。警:那矽油可不可以用在槍枝上?林:後來才知道可以用在槍枝上。警:有沒有用在槍枝上?林:有。(01:06:25辯護人接手機來電暫時離開座位)警:你有使用嗎?林:矽油跟噴漆?有。警:這樣子我跟你講,我幫你解釋沒關係吧?林:(點頭)。警:因為你的意思,本來要噴其他的東西,這也要用在其他東西,但後來才知道這兩個東西可以用在槍上,你也有用在槍上對吧?林:嗯(點頭)。警:你還有沒有其它改造之槍枝、子彈,尚未為警方查扣?林:沒有,全部都在那邊。(01:08:03辯護人回座)警:沒有了?林:沒有。01:08:50警:你什麼時候開始…你說你在露天跟蝦皮買,購買這個操作槍、槍枝零組件、裝飾彈、子彈底火等,並改造槍枝、子彈,你什麼時候開始買?剛才講的時間?林:108年那時候買的。警:陸陸續續購買,不是一次買到足嘛?林:對。警:然後陸陸續續改造槍枝跟子彈,時間不確定嗎?是不是?林:嗯。警:想到就改,想到就改?林:嗯。一開始都沒改,後來看他們賣那個撞針,就懷疑說那個是不是。警:反正就是陸陸續續改的,你並不是說一次改完,然後都一步改完?林:嗯。警:有沒有人介紹你買?林:沒有,我都看拍賣時,它們那個廣告多少會有。警:算你自行上網搜尋購買的?林:嗯。01:12:55警:你說編號1槍枝1支,土耳其那支,編號13子彈13顆,購買來槍管已經貫穿了?林:嗯。警:13發已改造完成?林:嗯。警:我只講這2項而已,編號1、編號2,你什麼時候買的?林:編號1、2喔?警:我只講這2項。林:那個是後來。警:先跟我說何時買的?林:也是好像108年警:時間呢?林:買第2次還第3次的時候,那個人介紹的,推給我的,說那支弄好,已經改好了,那我對那支也不太清楚。他也說要退錢給我,如果我不要那支可以退。警:等一下,時間你記得嗎?林:時間不確定,還是108年吧。警:你也是網路買的?有沒有網站?林:後來有去找,撤掉了。警:什麼網站?林:露天。警:對方是什麼人?林:就是賣那些操作槍的老闆,他在網路那時候還有影片。警:賣家帳號?林:帳號不清楚,要看那個紀錄。警:編號1、編號2你買多少?林:5、6萬吧。警:承上問,你所購買編號1槍枝、編號2子彈賣家帳號?林:不清楚。警:怎麼聯絡到他?林:應該露天還有LINE。後來都不見了。用露天先聯絡,然後上面也有LINE的帳號。警:你有沒有辦法聯絡到他?林:(搖頭)後來有跟他聯絡過。警:然後呢?林:後來再聯絡就找不到人。警:還在嗎?林:我已經很久沒有去查他了。後來他的東西也都下架了。是出事還是怎樣不知道。警:他賣的東西都已經下架了?林:對。警:所以說你有沒有辦法聯絡他?這樣子啦,你有沒有辦法跟我說這個人是誰,怎麼聯絡,讓我們有辦法找到。林:只能上去查他的帳號還在不在了。因為我後來聯絡不到也就沒有在意這個人。01:19:19警:那我跟你講我現在讓你查,你查得到嗎?林:我的手機,我試試看。警:(對辯護人表示)律師這樣OK喔?辯護人:(點頭)警:(將被告扣案手機遞給被告)01;19:38林:可以休息抽根菸嗎?警:那這樣子我在這邊,等一下再問喔,現在10點40分。現在110年3月8日10點40分被詢問人要求休息,筆錄暫停,並暫停錄影錄音。這邊我先關掉囉。警:現在時間110年3月8日11時05分,被詢問人休息完畢,筆錄繼續並繼續錄影錄音。警:承上問,你所購買編號1槍枝、編號2子彈,只有這兩個而已喔。網路露天賣家帳號?林:我不清楚。警:如何聯繫?林:我不知道。警:有辦法聯繫嗎?林:沒辦法聯繫。警:你所購買編號1槍枝、編號2子彈,購買來時是否可擊發火藥子彈?林:我不確定。警:你有沒有自行無改造過編號1槍枝、編號2子彈?林:有。警:你改什麼?槍枝的部分是什麼?林:就是它上面的零件。警:你有改過?林:嗯我有改過。警:子彈呢?林:子彈是再加火藥。警:你於露天、蝦皮拍賣網站平台購買上述物品之帳號為何?何人申登?林:我自己的帳號嗎?我都是用那個asuka。警:這一個嗎?林:對。警:蝦皮也是嗎?林:我沒有在蝦皮買東西欸,我只有在露天買。警:蝦皮你就買那一支?林:喔喔喔那一支喔,對對對對對。警:那你的帳號勒?林:一樣是asuka0224。警:這個嗎?asuka0224?林:0224kim。警:確定是這一個喔?林:嗯。警:這一個帳號是誰申請的?林:是我本人。(警員開始詢問扣案毒品部分,因與本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無關,故省略而不贅載)。警:你為何要改造上記槍枝、子彈?林:因為好玩。警:呃,好玩?林:就自己興趣。警:興趣?林:就改來自己玩的。自己收藏。警:收藏把玩?林:對。警:寫收藏好了啦?林:嗯。警:自己收藏的。警:你所改造之槍枝、子彈是否有販售、轉讓或借給他人?林:完全沒有。警:都沒有?林:對對對。警:你是否持所改造之槍枝、子彈涉及其他刑案?你有去犯案過嗎?林:沒有。警:你是否知道未經許可自行改造手槍是違法的行為?林:知道。(以下詢問毒品案件部分,內容省略,仍維持一問一答,聽得到警員打字的鍵盤敲擊聲,辯護人同樣坐在被告右側,全程看著電腦螢幕)00:27:08警:上記筆錄是否出於你自由意識下陳述?林:是。警:警方有無以強暴、脅迫、利誘等不當方式對你製作筆錄?林:沒有。警:你以上所言是否實在?林:是,實在。警:有無其他補充意見?警:有沒有意見要補充的?可以請教一下律師,意見補充的部分。(00:28:05-00:28:35被告轉頭與辯護人低聲討論,聽不到內容)林:大概就這樣子。警:大概就這樣,沒有其他意見要補充喔。上開筆錄現在訊問完畢,等一下印出來你親自看,看完之後,沒有問題你再簽名。林:(點頭)警員離開座位去印表機拿印好的筆錄,被告與律師在等待期間交談。警員回座將筆錄交給被告閱讀簽名,並結束錄影。詢答環境、條件、語氣反應及與自白任意性相關之一切情況一、辯護人吳忠諺律師全程坐在被告身旁(右側)陪詢(僅兩次因接手機來電短暫離開座位),並注意觀看電腦螢幕上的筆錄內容,對警員與被告雙方詢答方式及內容未表示異議或反對。訊問過程中被告曾轉頭看辯護人,員警亦有給被告與辯護人討論的機會。二、警察詢問全程口氣態度平緩,無任何強暴脅迫或利誘詐欺情形。詢問方式以一問一答進行,並提示扣押物品目錄表供被告比對,及提示一部分扣案物品實物供被告辯認,詢問後均等待被告思考後再陳述回答,依被告回答當場繕打筆錄,並非只給被告回答是或否而將問題記成被告的回答。三、被告應詢全程精神狀態尚可,無身體不適狀態亦未表示精神不繼,全程自主思考回覆提問,並無預打筆錄或預擬答案命被告朗讀的情形。四、錄影內容並未出現被告所指稱:警察指示被告如何回答或明示暗示「如不依照警方所教的說,會讓案情更複雜,被告會比較麻煩」類似言語。五、10時40分警員正要提示被告扣案手機查找賣家帳號時,被告主動表示希望休息抽菸。自10時40分至11時5分因被告要求休息而中斷錄影,均記明筆錄。六、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關於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完整譯文(逐字稿)詳如上述記載。【附表五】(卷宗字號簡稱對照表)簡稱完整字號本院卷本院110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卷偵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卷警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2230400號卷【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