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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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1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欣芝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586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