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持分所有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0號原告 曾淑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武旭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0號請求返還不動產持分所有權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5年8月25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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