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七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五二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撤緩偵字第二七八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