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49號聲請人乙○○即被告之母國民被告甲○○
(國民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甲○○之母,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現在羈押中,聲請人因被告在押,雙親生活陷入困境,且無人照料,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查本件被告前經本院傳、拘未獲,發布通緝後始到案,且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坦認知悉被通緝之事實,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無疑。聲請人所述情形,固值同情,然因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復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