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三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