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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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 許棣涵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被告 吳柏宗
許桂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訴外人許○哲即原告之叔叔所有。民國98年間系爭不動產經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人為被告及訴外人許○泰、許○○珍4人,債權額比例各為4分之1(下稱系爭抵押權;許○泰、許○○珍之部分,已於107年8月間塗銷)。許○哲於107年8月6日將系爭不動產出售予原告,並於同年月17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許○哲與被告間自始即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當認系爭抵押權自始未成立,被告自應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然被告迄今仍拒絕塗銷,而對原告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有所妨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見審訴卷第15頁至第21頁、第27頁),並有本院調取之系爭不動產異動索引、異動清冊及系爭土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49頁至第71頁、第73頁至第83頁)。再參以許○哲前以其與被告間自始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為由,向本院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經本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314號受理在案(按許○哲已撤回該訴訟),被告於該訴訟中具狀自認「被告2人未曾參與(同意)系爭抵押權之設定事宜,亦不知為何遭設定為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故被告2人實際上並非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人」等語,業據本院調閱前開案件核閱屬實(見該案卷第47頁背面),足徵被告與許○哲自始即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亦未與許○哲達成設定系爭抵押權之合意甚明。而被告就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5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參照)。綜前所述,許○哲與被告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系爭抵押權契約,復未經其等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然系爭抵押權迄今仍登記於土地及建物登記簿,顯已妨害原告之所有權。依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應將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上,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芷鈴附表:
┌────────────────────┬───────────────────┐│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內容│├────────────────────┼───────────────────┤│土地│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日期:98年10月29日││土地座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登記字號:苓專字020960號│├────┼───────────────┤權利人:被告││權利範圍│全部│債權額比例:各4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1,600萬元││建物│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建號│高雄市○○區○○段○○○○○號建物│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3年10月27日│├────┼───────────────┤││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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