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原告 黃聖桂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 黃亞立
黃憲治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 律師
呂思頡 律師受告知人 張桂真 律師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3號返還借款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3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58號裁定在本院卷二第543頁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家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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