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俊男
AARONERKUANGYEN(中文名:余光源)男(西元00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俊男、AARONERKUANGYEN(中文名:余光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