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仕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辛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仕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仕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3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張仕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定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4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得抗告)【附表】編號123罪名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5000元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10年1月21日110年6月24日前之同年5、6月間某日110年7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006號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38號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2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614號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48號112年度苗金簡字第302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7日111年10月31日112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614號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48號112年度苗金簡字第3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7日112年3月1日113年1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744號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51號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227號(已入監執行)編號1至編號2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635號(已執行完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