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89號聲請人 張貴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為本件利害關係人之釋明文件,如對被繼承人 沈一明 有債權債務關係,應提出相關文件供本院審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