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莫海青
訴訟代理人  江雅茹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益騰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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