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張孫寶蓮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 律師
被   告  王德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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