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張孫寶蓮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 律師
被 告 王德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李承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張孫寶蓮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 律師
被 告 王德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