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О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六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朱美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尹玉琪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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